印花稅有哪些認知誤區(qū)呢?常會有一些納稅人違反相關的規(guī)定,沒有按期來足額繳納稅款在稽查時就會存在一定的風險,導致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經濟損失。
在稅務局稽查的過程中,印花稅的檢查幾乎是企業(yè)最容易忽略、最容易犯錯。所以一定要熟悉印花稅的相關規(guī)定,稅沒有大小之說的,不能因為它是小稅種而不重視。
根據(jù)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》,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(guī)定征收印花稅。因此,不只是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貼花。
商品購銷活動中,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,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。對此,應按合同所載的購、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。合同未列明金額的,應按合同所載購、銷數(shù)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金額。
納稅人在繳納印花稅時,應分清合同中所反映經濟行為的次數(shù)和性質,以此確定 貼花的次數(shù)和金額,確保足額繳納印花稅,不能簡單認為“一份合同只需貼一次花”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》(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)第七條: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領受時貼花
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,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,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時限利潤分成的。
財產租賃合同,只是規(guī)定了月(天)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。對這類合同,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,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,補貼印花。
因此,不確定金額的合同同樣也要貼印花。
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。企業(yè)采用匯總繳納后,大量小金額的業(yè)務累加,無形之中就忽略了需要繳納一塊錢的業(yè)務。因此,匯總繳納不只是將金額匯總后乘以稅率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(財稅字【1988】255號)第二十四條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,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。
除此之外,已貼花的憑證,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,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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